常見問題

我是生產者

確認申請者是否符合申請有機驗證資格(自然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團體或農業產銷班、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並備齊資格證明文件(身分證、設立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土地謄本、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以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之相關文件資料,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驗證機構名冊請參酌農糧署官方網站。

鑒於各地環境條件狀況不同,以及作物品項的差異性,建議可洽詢友善環境耕作團體或是有機驗證機構,協助個案判斷評估從事有機或友善耕作之可行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23條第2項,委任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辦理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檢驗。

此外,生產者若為自主確認產品是否有農藥殘留,亦可洽詢經認證符合ISO/IEC 17025且具農藥殘留檢測項目之實驗室

經查證聯合國並無相類似之驗證項目,應為以訛傳訛。

請上興大有機農夫市集網站,首頁最下方有市集的通訊方式及連絡電話,將有專人做詳細的說明。

目前國內驗證有機水產品之驗證機構,只有采園生態驗證有限公司,最新資訊可上台灣有機農業資訊網查詢。

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112年3月公告)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速國內有機農業發展,輔導改善生產及加工設備、溫(網)室及堆肥設施等,並推廣施用有機農業適用肥料,以提升生產效能,穩定有機農產品供應,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依本補助原則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簡稱補助對象),應為通過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或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以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登錄有案之友善環境耕作者,並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農民。

(二)產銷班、農會、農業合作社(場)、以農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團體。

(三)農企業(僅限申請農產加工設備)。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二)溫(網)室設施(備)

(三)堆肥設施(備)

(四)生產及加工設備

其他細項如補助作業程序、驗收作業程序、經費核撥、督導及抽查等其他規定事項請參考「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

我是消費者

有機農業不得施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及基因改造產品,是一種較不污染環境、不破壞生態,並能提供消費者健康與安全農產品的生產方式。因此,食用有機農產品能盡量避免人體接觸或攝取殘留的化學農藥,也能避免攝取基因改造產品的潛在風險,對身體而言較無負擔。

我是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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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來電詢問,由本中心向撰寫者確認後回覆。

FiBL是一個歐洲著名的有機農業研究機構﹝Forschungsinstitut für Biologischen Landbau﹞,於1973年成立,由政府提供30%經費,其餘70%來自民間及企業計畫贊助,是致力於瑞士有機農業研究的先驅。FiBL所作之研究與大學及部分企業維持密切之合作關係,亦經常舉辦農民相關訓練課程,並將研究成果直接推廣給農民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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